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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价资〔2012〕137号)

发布时间:2016-11-29

发布时间:2012-08-06 15:28


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1000元/年·吨、4000元/年·吨。

二、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首次申购初始排污权时应缴纳有偿使用费。按照“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中,企业首次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分别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30%、50%、70%、100%缴纳。2015年后根据环境资源市场的供求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再适时进行调整。

三、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可以按缴纳当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缴纳当年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逐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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